留言板:我是武汉市武昌区东湖风景区街东湖林语小区业主,我们在小区有车库,为相应国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降低能耗,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但是在办理自用充电桩时,物业拿出一份2016年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签四方承诺书。我上网也查了,武汉市发改委已下发新文件,简化审批手续,国家电网的办理流程都符合,现在想问问政府,为什么物业那么牛,他可以无视武汉市政府新规定,设前置条件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就是为业主服务的,现在却成了阻碍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拦路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管管
官方回复:尊敬的伍女士: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四款,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武发改能源[2021]298号)第十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以上文件许可物业公司在安装自用充电桩时签订四方协议,没有违法违规。您提出的文件中是许可,而不是应当,业主可以不予配合签订的问题,我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提供了其它小区承诺书文本用以参考,但还未协商一致,我区房管局将继续与物业保持沟通,协调解决办法。以上情况已告知您。感谢您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将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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