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请问武汉仲裁局,劳动仲裁中申请人的平均工资标准是按应发工资算?还是实发工资算?如果是按实发工资算,是武汉地区的实施细则与劳动法不同吗?应发工资中包括社保扣除金额吗?请提供实施细则的明细。
官方回复:尊敬的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1月22日17时28分,仲裁办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3631963与您取得联系,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仲裁办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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