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我于2016年3月开始在洪山区,从事急救驾驶员的工作,于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劳动关系是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26栋8层17号,上班四年期间一直让物业公司给我们买社保,协商多次未果,与我做同种工作的同事后进公司的都买了社保,与我同属于这家物业公司的,至少有九十人未购买社保,时至今日该公司也是欺骗员工,买社保只能买深圳那边的,各种欺骗的理由,骗取员工签署不购买社保的协议书,社保是国家强制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像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任意践踏劳动者权益的公司,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出来管一管
官方回复:尊敬的孙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我处工作人员1月24日10:56通过电话83883527与您沟通了解情况。您反映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未给您缴纳2018年9月至2022年7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沟通,了解到您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正在二审上诉流程,目前法院暂未判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还应提供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017年7月1日以后为仲裁裁决书);(2)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3)人民法院裁决文书;(4)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因您诉求的补缴时间超过3年,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需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您在法院判决后向我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我处将依法依规处理。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处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社保经办工作。【经办单位:市人社局硚口社保处稽核内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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