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本人2019年在武湖街购买一套商品房,2021年4月办理了黄陂区的不动产证。2024年1月房屋出售,2024年2月4日在长江新区政务中心办理过户时,税务局要求补缴精装修部分的契税,拿出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但该文是2021年6月30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局又拿出 国税函〔2007〕606号文,但该文是国税总局对江苏省财政厅的批复,是否适用于湖北省?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有关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2021年6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原文如下“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具体情形的规定,纳税人应按包含装修费用在内的总价款作 契税缴纳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本公告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您在电话中提到房屋是于2019年购买,2021年4月在黄陂区办理了不动产证,原购买及办证时日上述公告并未发布实施。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原文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的规定,本条文适用于全国,本文号于2021年9月1日全文废止。根据政策前后的连贯性,我们已向您解释其前后逻辑关系和连续性。故而您在交易房屋时,应予补缴初始购买该房屋时未予缴纳的装修部分房款所对应的契税税款。2024年2月19日 16:43,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59****35941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长江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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