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阳逻佳阳翠湖里不开发票无法办理房产证

武汉通2024-04-30  97

留言板:本人于2018年在新洲阳逻佳阳翠湖里小区购买1栋1908号房,之前找开发商开发票办理房产证,总是推脱会计不在,再不就是在走流程,各种理由推脱至今都没有拿到发票!现在开发商都不知道搬到哪了,请相关部门追查提供开发商电话和办公地址,用于后续催促开票办理房产证!!!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有关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我局税务人员核实,您所购买的楼盘开发商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核实,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未按期缴纳税(费)款,税源管理所已多次联系该纳税人,督促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按规定进行了欠税公告,但该纳税人仍未缴清税(费)款。依据该纳税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第三条第七款“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有关规定,对该纳税人发票开具进行监管,以督促其清缴欠税。 另外,经我局向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讨了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票税分离”工作的通知》中提到,“一、推行‘票税分离’,以下情形免收购房发票:(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申请人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购房人的登记申请”。经核查,被投诉企业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情形。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第一种情况,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判决或裁定,然后持生效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截至目前为止,我局已要求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为您办理。 2024年4月26日10:40,我局通过电话向您反馈有关问题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长江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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