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请问相关部门领导此员工手册上关于年休假的部分是否合法?此员工手册对年休假的描述:第一,年休假享有天数是按照缴纳社保开始算起而不是按照工作年限来定的这个是否合法?第二,当年年休假未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这个是否合法?另公司的工资构成就一个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现在想不通过任何形式的告知改成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通过拆分基本工资来增加绩效工资这一栏)加各种补贴请问这样合法吗?以上疑问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予以解惑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5月16日16:2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与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解答相关问题。您咨询:年休假享有天数是按照缴纳社保开始算起而不是按照工作年限来定,是否合法?当年年休假未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是否合法?公司现在想不通过任何形式的告知更改工资结构,合法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您与用人单位就年休假、工资等事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渠道维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办单位:市人社局监察农工处(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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