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时有瑕疵,物业要求支付未收房前物业

武汉通2024-05-25  108

武汉留言板:在应交付房屋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一定问题,要求整改后再行收房。后房屋有维修整改,中间有问过置业顾问及物业服务公司房屋维修整改进度,均未得到回复。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半年后通知再行验房,过去检查后发现已维修整改完成,故正常完成收房流程。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以第一次通知我收房时间为起点收取物业费,并态度强硬表示房屋维修属正常现象,不得以此为由逃避缴交物业费。我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房屋维修记录,物业表示该项维修为批量维修,无法提供。
根据物业服务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目前物业服务公司明确表示此事无协商余地,将起诉我方,我需要了解此问题由哪出职能部门负责,投诉渠道及电话。
官方回复: 尊敬的郑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您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取决于您的房子是否达到了交付条件。收房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开发商不能出示,您有权拒绝收房,也无需承担相关物业费。其次,如开发商已经出示“三书一证一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为主体质量合格且符合交付条件,那么您需要自行支付物业费。但是因开发商质量问题导致您不能按时收房并入住,您有权在交纳物业费后要求开发商赔偿整改期间支付的物业费。如开发商拒绝赔偿物业费,您有权向法院起诉,应当收集交房时的录音、房子照片、视频、整改期间照片及视频等。5月17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向您反馈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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