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我目前户籍不在武汉,但是已缴纳十年,能在武汉办理退休吗?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 户,临时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帐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依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70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经与您核实您咨询的参保人的信息,该参保人非武汉市户籍,于40周岁后(2010年后)在武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参保人在武汉市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应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手续,无法在武汉市办理退休手续。6月17日10时20分,我局江岸社保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226076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市人社局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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