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却未能通过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武汉通2024-06-26  84

留言板:我于2023年6月毕业,8月入职新洲区工作,已正常缴纳武汉市的社保,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租赁人才公寓”的条件,出于自己工作居住方便的考虑,想租赁长江新区的人才公寓,却被告知社保缴纳地不在长江新区,未通过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但2023年同期入职新洲的同事在23年8月、10月,24年3月分别通过了资格申请,请问我于24年4月申请为什么不符合条件了?长江新区的人才租赁操作是否违反了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政策?
官方回复:尊敬的丁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的人才租赁房(公寓)申请问题,根据《关于吸引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逐梦新区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申请长江新区人才租赁房(公寓)须为毕业6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2022年6月7日之后来长江新区就业创业、家庭在长江新区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5分,我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5998091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长江新区人才工作的关心!【经办单位:长江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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