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一口价首饰溢价过高

武汉通2024-07-24  100

武汉留言板:背景:我于2023.2.5在武汉市蔡甸区中和世纪广场一楼周大生珠宝专卖店购入一口价足金耳饰,折扣价2485元,购入后就一直放置,这两天想起来佩戴时给它称了下重量,才2.3g左右(或许有零点几克的误差),当时店员没有告知克重,现场也不让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大概1080元/g的价格购入了这对耳饰,我又查询了一下当时的大盘金价是420元/g,卖给我的价格是加了工费之后的价格的两倍左右,其行为存在欺诈。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补齐按当时价格应该给到我的克重,或者退还按当时价格多收取的差价。 我打质保单上留的两个电话均是空号,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忙调解,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李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您7月8日对此事件同时进行了投诉和举报。经执法人员7月9日现场核查,商家在售足金商品均在标签标注了克重,未见违法行为,我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经调解,商家表示您是去年2月份购买的一口价商品,工艺及做工都更精细,无法按当时的国际金价退您差价或补您克重,您的诉求商家无法支持,根据法规,我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7月12日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8492690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法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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