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监察委员会举报交通大队徇私舞弊

武汉通2024-07-26  104

武汉留言板:要求转蔡甸区纪检部门

我在蔡甸区九康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开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编号:420114590000132748)。我在武汉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复
核回复: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作出的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应予重新调查、认定。责令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对此事故进行重新调查、
认定。
但蔡甸区交通大队仍置若罔闻,依旧认定我没有交替通行。而事实是对方车辆没有交替通行。(视频链接:https://www.douyin.com/video/7382893845995851047)

说明情况:市局复核已作出“事实不清”的认定,但蔡甸大队仍置若罔闻。
官方回复:尊敬的黄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查,2024年4月27日12时许,我区公安分局接到一起两车相擦、无人受伤的事故警情,迅速指派警保联动车组前往现场处理。事故系:您驾驶鄂AN4**0小型汽车,在318国道与九康大道路口,与聂某驾驶的鄂DM7**5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无人员受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编号:420114590000132748)。因您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判定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您对事故定责存在异议,便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起复核申请。交管局于5月9日下达复核结论(鄂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J0496号):根据相关材料显示,事故地点无分道线,原认定您“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属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我区公安分局重新调查、认定。我区公安分局重新调查后于5月17日下达责任认定(蔡公交重新认字[2024]第C006号):因您驾驶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与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您对复核后的责任认定依旧有异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交警依法依规按照流程办理案件,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徇私舞弊歪曲事实。7月10日,我区公安分局通过电话027-6984912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监督我们的工作,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蔡甸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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