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香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18街坊104门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交2011)第3586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金香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