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墙渗漏水维修使用维修基金的出资人界定

武汉通2024-08-11  64

武汉留言板:我的小区有部分业主报修外墙渗漏,业委会拟采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分摊列支范围为全体业主。
对此,我认为列支范围界定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而本次漏水维修,只是少部分业主的外墙渗漏,多数业主并不是受益人,并不属于必然的列支范围。强行要求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的做法,违背二十一条规定的“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二十四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原则分为:①全体业主共有;②单幢房屋业主共有;③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④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⑤相邻业主共有等5个层次。很显然,某一户业主外墙的渗漏维修,不属于前4层次中任何一个,而属于第五层次—相邻业主共有,只不过这个相邻业主的户数很可能为单独1户而已。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主管领导、法律专家指点!
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罗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范》相关条例,我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就您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7月4日,我局通过电话(86856690)向您反馈相关办理情况。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青山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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