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腊生因保管不善,将汉阳区汉阳五里五合村1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阳国用(改2002)第677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腊生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