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程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2350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鹏程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