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5357号

武汉通2024-08-28  16

  湖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南、金桥二路北东方海棠花园3栋1单元1001室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证号:东2011000087)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湖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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