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原工作单位未按照标准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问题

武汉通2024-08-28  156

留言板:咨询:在武汉市江岸区原工作单位(民营企业)工作了近7年,已从原工作单位主动辞职2年多了,但原工作单位未按照发放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社保、医保、公积金),请问现在可以要求原工作单位依法足额补缴吗?我的这个追缴诉求是否还有效?如果追缴,是直接向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稽查部门投诉举证,还是必须向人民法院诉讼追缴维权?追缴时应提供什么资料,谢谢指导并书面回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您自述2015年左右入职原单位,工作了近7年,现已离职,反映原单位未按您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咨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缴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允许补缴基数差额,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11年7月1日”。我局江岸社保处工作人员已告知您,您可提供您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流水以便核实是否存在社保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我们将依法处理您的社会保险事宜。8月14日10时32分,我局江岸社保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027-82260122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市人社局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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