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2024年7月4日晚在汉口金桥永旺李宁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男款鞋子,试穿时间短,回家后老公穿了后发觉购买鞋子款式和他脚型不匹配,脚踝窄不舒服,7月9日拿到鞋子和购买单据到李宁专卖店协商退货,店员不愿退货,我把鞋子和小票留在专卖店,我说要永旺商场反应,今天接到金桥永旺电话,表示协商不了,鞋子穿着不舒服,我要求退货,而且是7天内提出,市场监管局协调不力,金桥永旺商场不作为。迟迟没有解决。
官方回复:尊敬的王女士: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问题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前期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工作人员已于7月31日联系您了解情况。经了解,您表示鞋子无质量问题,是因为穿着脚感不适提出的退货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您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合七日内退换货的法律规定,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工作人员将您的诉求反馈至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商家提供了商品的照片,鞋子有明显的穿着痕迹,其表示已影响二次销售,无法满足您的退货退款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规定,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依法终止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已告知您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权。8月22日16:20,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通过电话13477024544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经办单位: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子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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