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菊华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6附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蔡国用(2015)第7147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菊华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