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6134号

武汉通2024-09-11  9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2008)第03010146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东2010005623)/《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东201000562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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