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刚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江岸区江汉北路66号2栋1-5-1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岸改0995-09)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维刚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