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以下简称门慢医保服务)工作,方便门慢患者就医购药,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医保〔2021〕48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武医保〔2023〕91 号)相关规定,拟开展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及服务病种调整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以下各类已由经办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门慢医保服务:
(一)二级以上(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含精神病医院)、康复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三)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
其中,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承担门慢首诊和复诊服务;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只可承担门慢复诊服务。
已承担门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调整服务病种。
二、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的许可范围。
承担门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硬件设备、专业人员配置等条件,并符合相应的诊疗项目建设、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制度等标准要求(见附件1)。
三、申请时间
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2日。
四、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并自愿承担门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资料
(一)《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申请审核表》(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基本医疗保险门慢医保服务医师名单(附件3);
(四)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执业医师注册证复印件(本机构为第二注册地址的需提供卫健部门确认的相关文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门慢医保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照片及清单;
(六)门慢医保服务相关的药品供应、储存条件照片及清单;
(七)医联体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医疗机构须提供牵头医疗机构确认的相关文书。
以上申请资料均加盖机构公章,除《申请审核表》提供原件,其他提供复印件;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的,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人员配置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医技人员证件。
六、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工作,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七、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江岸区:027-82260080
江汉区:027-85617912
硚口区:027-83805287
汉阳区:027-84706019
武昌区:027-86602328
青山区:027-86865101
洪山区:027-87223106
东湖高新开发区:027-65528590
武汉经济开发区:027-84853855
长江新区:027-85998959
东西湖区:027-83391989
蔡甸区:027-84943209
江夏区:027-87950959
黄陂区:027-85906138
新洲区:027-89356110
葛洲坝集团公司社保中心(宜昌):0717-6718772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慢特病初诊和复诊服务的基本要求
2.《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申请审核表》
3.《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医师名单》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