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驾驶人达到醉驾标准,为什么只做罚款处罚,不是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的规定处罚吗?还是法律有了新的修订?
官方回复:尊敬的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您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显示驾驶员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而且不存在《意见》第10条规定的15种人重处理情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意见》第4条第1款,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驾驶证吊销信访可在市交管局官网上查询驾驶证作废公告信息。2024年10月8日9时32分,江汉区交通大队秘书科通过电话(85344246)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队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经办单位:江汉区交通大队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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