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025号
根据(2024)鄂0105执恢334号之一、(2024)鄂0105执恢334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国用(商2009)第7603号 |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2007GB00013F00100025 |
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10栋1单元9层1室 |
|
2 |
市2009028864 |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2007GB00013F00100025 |
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10栋1单元9层1室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5日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
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
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
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