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98号
根据(2023)鄂0111执9598号之二,詹洪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107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6F00040026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T32栋/单元30层2号 |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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