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258号
根据(2024)鄂0103执2463号之三,(2024)鄂0103执2463号,张高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50390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3008GB00028F00040004 |
洪山区武昌珞狮南路497号丽岛紫园4栋A单元1层A-1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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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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