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3区栋3层3室的《期房抵押证明》(证号:市201301498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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