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工业二路25号4栋1单元4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商2006)第146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0600630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萍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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