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留言板:我是武汉经济开发区观澜外校城小区的一名业主,所属经济技术开发区芳草路的沌阳街道红升社区。关于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特此向贵部门提出正式投诉,并请求协助解决。一、基本情况自观澜外校城小区交付至今,本小区已成立十年之久。近年来我们发现物业公司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公共清晰收益(如电梯广告收入、停车位租金等)的详细收支情况及其余额。二、具体问题缺乏透明度:物业公司从未主动公布过任何关于公共收益十年收明细和余额,导致广大业主无法了解这些资金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沟通障碍:尽管部分业主多次尝试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查看相关账目,但均遭到拒绝或得到不充分的信息反馈。业委会成立后,在社区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方会议沟通公共事宜,物业仍然没有提供。权益受损:由于长期不清楚公共收益的状况,我们认为这严重影响了作为业主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能造成业主共有财产的不当使用甚至流失。三、诉求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恳请贵部门能够:对观澜外校城小区的观澜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其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督促该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公开小区十年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及余额;若存在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因信息披露不及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感谢贵部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们的积极回应和处理结果。如有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或其他配合事项,请随时联系。
官方回复:尊敬的马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观澜外校城物业服务的问题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拒绝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逾期未聘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对负有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属于正常履职状态,应由业委会主张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将公共收益进行交接。1月15日我区住更局物业管理所已通过电话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经开区住更局物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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