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035号

武汉通2025-04-03  65

编号:2025第1035号

  根据(2024)鄂0111执3631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245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3007002GB00007F00010044  江汉区自治街与友谊路交汇处崇安鑫城A栋/座3层1室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程骥(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911064330)名下。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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