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073号

武汉通2025-04-03  70

编号:2025第1073号

  根据(2024)鄂0106执3637号之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2107号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2009GB00007F00110004  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1栋2单元1层2室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3637号之一 
2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1787号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2009GB00007F00110004  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1栋2单元1层2室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3637号之一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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