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994号

武汉通2025-04-03  56

编号:2025第99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1958号之三、(2024)鄂0103执1958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阳国用(商2015)第852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5012008GB00020F00090055  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9栋4层4室   
2 阳2014008775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5012008GB00020F00090055  汉阳区龙阳大道116号朗诗绿色街区9栋4层4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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