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100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16执2317号之五,刘康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3)武汉市黄陂不动产权第0014871号 |
武汉天舜天港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6001020GB00001F00090179 |
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以南、岱黄高速辅路以东天舜天港·板桥逸景9栋1单元24层3号 |
|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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