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秘蜜摄影店侵犯消费者权益

武汉通2025-04-03  65

武汉留言板:2023 年 4 月 16 日,就写真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并付定金 500 元;2025 年 3 月 7 日,付尾款 688 元,付款后,由于个人原因不想拍了,并线上与其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如已经交付全款,拍照前要求退款,扣全款 30% 的违约金。所以商家应退我全款金额的 70%,截止目前,该商家已答应按合同约定退款,并要求我到店线下签字后开始退款流程。2025 年 3 月 9 日,本人到店后,该店负责人口头告知我:由于合同期间法人变更,无法退全款金额(1188 元)的 70 %,仅退尾款(688 元)的 70%。1. 违法变更合同主体义务(违反《民法典》第532条)法律依据:法人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新法人需继承原合同权利义务。以“法人变更”为由拒绝按原合同约定退款,属于单方违约。2.单方篡改退款比例(违反《民法典》第577条):退款应为全款(1188元)的70%(即831.6元)。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元所于2025年3月14日10:20:00 联系您了解情况,商家同意按合同约定退831元,您可随时到门店办理退款手续。3月17日与商家核实,双方已通过线上办理了退款手续,按承诺的时间退款到位,退款831元。2025年3月20日14:52:00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元所通过电话82221367 联系您并确认上述情况。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经办单位: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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