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

武汉通2025-04-24  171

留言板:《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n
根据以上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部分是否归入公司不再计发给职工本人?因职工本人认为生育津贴多余部分应该发过职工本人,但此条款字面意思是归入单位,请明确下到底结余部分是否需要发给职工,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n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关于生育津贴拨付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n根据《关于转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武医保[2019]67号)规定: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n2025年3月31日16时25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4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武汉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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