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已足额按月缴纳医保,请问1、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2、和单位缴纳医保的人员有何区别?3、每月账户有返款吗?4、有最新武汉市医保政策的相关文件吗?在哪里查看?\n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问题,现作回复如下: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八条:“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门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费用段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的统筹支付比例为96%。大额医疗补助统筹支付比例:费用段在20万元-24万元(含24万)的统筹支付比例为98%,费用 段在24万元以上的(基金最高支付30万)统筹支付比例为98%。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统筹支付比例支付。国产置换材料个人自付35%,进口置换材料个人自付50%。转市外就医参保人员先自付10%后按我市医保报销比例报销。所有住院报销一次性结算,不存在二次报销政策。根据《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武政办[2022]158号)规定,第六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 筹基金支付比例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退休人员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75%;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5%;退休人员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65%。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 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上述规定执行。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 员4500元。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一致。最新政策可通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查看。2025年4月2日11点08分、11点39分、14点06分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12345与您联系,由于您未接通电话现以短信告知您办理结果。(经办单位:武汉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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