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金地格林东郡底商江大发所在的商铺在开发设计时,并没有设立专用烟道,根据以上规定,是不符合做餐饮的性质,市场监督管理局却违规发放营业执照,请责令整改。分管部门:环保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向市民热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1.经核实,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核查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相关证照。2.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所用制式文书(核查资料)无环保相关内容,环保相关内容不属于核查审查范围。3.2019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印发了《关于重申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审查工作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9号),文件要求“各地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相关工作。”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在食品安全领域之外增设环保等条件。综上,涉诉两家餐饮经营单位依法取得证照,具有开展餐饮服务的主体资格。2025年3月17日10时33分,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号码:027-87408351)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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