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04号
根据(2024)鄂0203执恢266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东201600288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3F00040033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94号海昌之星三期G35栋2单元17层1号 |
依据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203执恢266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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