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703号

武汉通2025-05-17  23

编号:2025第1703号

  根据(2024)鄂0203执恢266号,赵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7801号 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属证明 420112415004GB00013F00040033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94号海昌之星三期G35栋2单元17层1号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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