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44号
根据(2021)鄂0112破21-2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485号 |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9001GB00023W00000000 |
东西湖区径河街金北一路两侧、径西六路以西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011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2021)鄂0112破21-16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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