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1744号

武汉通2025-05-21  0

编号:2025第1744号

  根据(2021)鄂0112破21-2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485号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09001GB00023W00000000  东西湖区径河街金北一路两侧、径西六路以西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011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2021)鄂0112破21-16号解除抵押,因无法回收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发此公告。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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