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809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456号之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85号 |
湖北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4GB00038F00010170 |
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A座21层2室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鄂0102执恢456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2执恢456号之四)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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