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864号
根据(2024)鄂0103执7866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3057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秦扬、秦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28F00090014 |
东西湖区银湖翡翠11栋1单元13层1303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7866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234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秦扬、秦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28F00090014 |
东西湖区银湖翡翠11栋1单元13层1303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7866号解除抵押 |
3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3449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秦扬、秦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3GB00028F00090014 |
东西湖区银湖翡翠11栋1单元13层1303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3执7866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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